(2015)丽遂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徐新英与叶水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民初字第230号原告徐新英。被告叶水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新英诉被告叶水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新英于2015年4月2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新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新英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新英负担。审判员 唐春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丽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