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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徐新英与叶水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民初字第230号原告徐新英。被告叶水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新英诉被告叶水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新英于2015年4月2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新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新英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新英负担。审判员  唐春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丽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