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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834号申请执行人孙某,农民。被执行人李某,农民。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某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08)平民一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钦波审 判 员  刘吉波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