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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东法刑一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唐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元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东法刑一初字第251号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元,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依法逮捕。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5)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元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温惠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起,据此认为被告人唐某元租赁位于惠东县黄埠镇三江大厦二楼一房间,在房内摆设五张麻将台、提供麻将等赌具供附近参赌人员赌博,按每次胡牌收取2元的标准向参赌人员收取“费用”。2015年1月21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场所将唐某元及唐某益、张某等参赌人员抓获归案,当场缴获麻将台、麻将等。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唐某元提供场所、赌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某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时并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对案件立案侦查,合法启动侦查程序。2、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月21日1时30分许,公安机关根据线报在惠东县黄埠镇三江大厦一房间内将被告人唐某元抓获归案。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以及缴获物品的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概况以及缴获物品的情况,经被告人指认现场缴获的赌资、赌博工具,确认无误。4、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缴获赌具麻将8副、赌资人民币2170元。5、证人李某珍、郭某兵、唐某益、张某、李某军、颜某月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们于2014年期间得知惠东县黄埠镇三江大厦一房间开设赌博麻将馆,赌场的老板是湖南人“老唐”,赌场有五台自动麻将机,是老板提供的,参赌人员每胡牌一次,老板“抽水”2元钱。2015年1月20日晚上,他们到上述麻将馆参与赌博,在场有11人,其中有8人参与赌博,2人围观,还有1人是老板。经辨认混杂相片,唐某益、张某、李某军、颜某月指认被告人唐某元就是于2015年1月21日凌晨1时许,在黄埠镇三江大厦二楼房间内提供赌博条件的人。6、证人刘某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5年1月份开始经同事介绍后到惠东县黄埠镇三江大厦二楼一房间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平时管理赌场的是“老唐”,赌场有几种方式抽水,被抓获当晚,赌场有8人在两张麻将台参赌,刘某平等人是通过包台的方式向赌场交纳“抽水”费用,即每位参赌人员出资10元,共40元。经辨认混杂相片,刘某平指认被告人唐某元就是于2015年1月21日凌晨1时许,在黄埠镇三江大厦二楼房间内提供赌博条件的人。7、证人刘某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5年1月17日开始到惠东县黄埠镇三江大厦二楼一房间开设的赌博麻将馆赌博,赌场的管理人员是湖南人“老唐”,赌博场所和赌场内的五台自动麻将机是“老唐”提供的,参赌人员谁胡牌一次,“老唐”就“抽水”2元钱。2015年1月20日晚上23时30分许,刘某高到上述麻将馆参与赌博,在场有11人,其中有8人参与赌博,赌场的管理人员“老唐”也在现场。经辨认混杂相片,唐某益指认被告人唐某元就是于2015年1月21日凌晨1时许,在黄埠镇三江大厦二楼房间内提供赌博条件的人。8、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4年12月得知惠东县黄埠镇三江大厦二楼一房间开设赌博麻将馆,2015年1月20日晚上23时30分许,张某到上述麻将馆接妻子回家,见其妻子正在打麻将,便在麻将馆等候,当晚有4名女子和4名男子参赌,另有2名未参赌的男子在现场,包括赌场的1名管理人员。经辨认混杂相片,张某指认被告人唐某元就是于2015年1月21日凌晨1时许,在黄埠镇三江大厦二楼房间内提供赌博条件的人。9、证人胡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5年1月20日晚上22时许,搭载一名湖北籍的女子到惠东县黄埠镇三江大厦二楼一房间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到达后胡某在一旁看他们打麻将,当晚有4名女子和4名男子在利用麻将赌博,有2名男子未参赌,其中1人是管理人员,在看管赌场,并从每台麻将每盘赢家“抽水”2元。经辨认混杂相片,胡某指认被告人唐某元就是于2015年1月21日凌晨1时许,在黄埠镇三江大厦二楼房间内提供赌博条件的人。10、被告人唐某元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唐某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被告人唐某元辨认混杂相片,指认2015年1月21日凌晨1时许,在黄埠镇三江大厦二楼房间内,张某和胡某没有参与赌博。11、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唐某元个人身份等基本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元提供场所、赌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唐某元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结合本案犯罪情节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5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二、随案移送赌资现金人民币2170元,依法没收上缴某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木英审 判 员  李丽丽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某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某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