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终裁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唐山车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郭汝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车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郭汝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终裁字第4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车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厂前路3号。法定代表人刘世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志玉,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汝田。上诉人唐山车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48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告所诉,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管辖。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本案移送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后,唐山车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主要上诉理由为,该案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引发,涉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地位于唐山市丰润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卷宗中的证据材料显示,本案系因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主张返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工程款所引发的纠纷。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引发双发纠纷的建设工程位于唐山市丰润区,故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486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荣进代理审判员 解中媛代理审判员 李大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