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刑初(速)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速)字第449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陈某。判决结果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邸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思红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刑(速)诉(2015)344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3月15日左右的某天下午,被告人陈海东容留单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5年3月18日上午,被告人陈某在其上述家中容留单某吸食甲基苯丙胺。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陈海东的刑事责任,鉴于该有自首、立功的量刑情节,建议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海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因吸毒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单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