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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大商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晓国、王延梅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晓国,王延梅,徐定春,徐田军,庄欠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大商初字第99-1号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庆成,理事长。被告:徐晓国,农村居民。被告:王延梅,农村居民。被告:徐定春,农村居民。被告:徐田军,农村居民。被告:庄欠本,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晓国、王延梅、徐定春、徐田军、庄欠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徐晓国、王延梅、徐定春、徐田军、庄欠本所有的银行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纪 英审 判 员  赵西峰人民陪审员  薄夫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臧慧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