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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二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侯杰诉河南省高速快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杰,河南省高速快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603号原告侯杰,女,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城路*号。被告河南省高速快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汴路**号。法定代表人武文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戚魁,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保平,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杰诉被告河南省高速快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侯杰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侯杰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侯杰负担。审判员  王海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