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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崔连珠、刘书巾等与李新显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保字第11号申请人崔连珠,农民。申请人刘书巾,农民。申请人宋会君,农民。被申请人李新显。2015年4月11日6时30分许,崔敬跃驾驶普通三轮车在大牙线后平台村与李新显驾驶的冀E×××××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交通事故,该事故造成崔敬跃死亡。作为崔敬跃的直系亲属的申请人,现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新显驾驶冀E×××××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新显驾驶冀E×××××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张新柱代理审判员李洪起人民陪审员李卫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张立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