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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27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肖某与被告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范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799-1号原告肖某某,男,生于1979年9月29日,汉族,陕西省清涧县人,无固定职业。被告范某某,男,生于1979年7月15日,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范某某(身份证号:612724197907151015)名下的陕KX25**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范某某所有的陕KX25**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该车仍由被告范某某管理,不得以买卖、抵押等方式处分该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高沙东代理审判员  李鼎锋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