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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1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滑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民初字第01989号原告:滑某。被告:李某甲。原告滑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2年9月16日生一子李某乙。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被告拒不支付原告及孩子生活费,拒绝给原告缴纳养老保险,致使原告和孩子的生活困难,被告曾两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并因感情问题离家出走三个月,以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子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并对夫妻共同财产60.7平方米住房一套各半分割。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结婚已经十年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2年9月16日生一子李某乙。原告曾于2012年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于2012年8月6日作出(2012)雁民初字第03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2013年原告仍以原诉理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经本院调解后,原、被告双方和好,维持夫妻关系。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则称,夫妻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是因双方缺乏沟通,故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因原、被告各持己见致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并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彼此照顾、相互扶持,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夫妻双方缺少沟通,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被告双方应相互谅解、共同珍惜十几年来的夫妻感情,共建和谐家庭。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滑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景振宇代理审判员  李晓婷代理审判员  张叡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