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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十堰中民三终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十堰筑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为与乔羽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十堰中民三终字第002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十堰筑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七里垭老房沟。法定代表人黄祥坤。委托代理人曾雍波。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羽。上诉人十堰筑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乔羽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韧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郑飞、刘坦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十堰筑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雍波,被上诉人乔羽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十堰筑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乔羽的劳动争议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十堰筑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存在依法不应准许的情形,符合撤诉条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十堰筑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十堰筑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韧审判员  郑飞审判员  刘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