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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赵玉乾与微山两城天衡石料厂、靳召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乾,微山两城天衡石料厂,靳召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428号原告赵玉乾。被告微山两城天衡石料厂,地址,微山县两城镇鲁南村,负责人,王磊。被告靳召栋,工作地点,微山两城天衡石料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乾与被告微山两城天衡石料厂、被告靳召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乾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玉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玉乾负担。审 判 长  张长兵人民陪审员  王开胜人民陪审员  张永善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