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赵玉乾与微山两城天衡石料厂、靳召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乾,微山两城天衡石料厂,靳召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428号原告赵玉乾。被告微山两城天衡石料厂,地址,微山县两城镇鲁南村,负责人,王磊。被告靳召栋,工作地点,微山两城天衡石料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乾与被告微山两城天衡石料厂、被告靳召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乾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玉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玉乾负担。审 判 长 张长兵人民陪审员 王开胜人民陪审员 张永善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