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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崔某、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崔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崔某。被执行人张某,系崔某之妻。本院在执行李某申请执行崔某、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崔某与李某于2015年4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并自动履行,即被执行人崔某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赔偿款60699元整,结清本案。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款项,本案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衡桃东民一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