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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民初字第333号原告:李某(曾用名项高标)。委托代理人:王军,浙江天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妙,浙江天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挺峰,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雷文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何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