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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冷法执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文泉与康钦武、刘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泉,康钦武,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冷法执字第423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泉。被执行人康钦武。被执行人刘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泉与被执行人康钦武、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康钦武、刘伟在本院辖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冷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文彬审判员  阳自强审判员  肖志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曼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