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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15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1与王×2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1,王×2,王×3,王×4,王×5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5728号原告王×1,男,1947年4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德铭,北京市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2,男,1948年3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王×2之妻),女,1952年12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先锋,北京市万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3,女,1944年1月24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熊×(王×3之夫),男,1937年7月31日出生。被告王×4,1941年7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王×4之子),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被告王×5,女,1980年7月24日出生。上述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解东迎,北京市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1与王×2、王×3、王×4、王×5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王×6与胡×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子女五人,分别为王×1、王×4、王×7、王×3、王×2。胡×于1967年去世,原被告均认可王×6已经去世。王×7于1985年12月去世,王×7之妻2010年去世,二人育有一女王×5。北京市东城区×号房屋13间产权人为胡×。2014年9月10日,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向本院出具《关于×号房屋产权问题的复函》,内容为“座落于×号房屋,间数13间,建筑面积169.1平方米。依据房屋登记档案中(83)京证落字第164号公证书,×号房屋由王×6、王×4、王×3、王×1、王×2、王×7六人共同继承,但上述六人未办理房屋登记”。现本案诉争房屋在未经报请房屋管理部门规划批准的情况下已经进行了翻建、改建。本院认为:本案诉争房屋在未经报请房屋管理部门规划批准的情况下进行了翻建、改建,致使诉争房屋现有状态与房屋原始状态发生改变,在房屋现有状态与房屋产权登记状态不符的情况下无法进行继承分割,胡×之继承人可在补办相应房屋规划审批手续后再行解决相关争议。综上所述,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1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宏代理审判员  刘惠楠人民陪审员  宋春午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亚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