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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包铁柱与XXX、王丽华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铁柱,XXX,王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字第157-3号申请执行人包铁柱。被执行人XXX。被执行人王丽华。申请执行人包铁柱与被执行人XXX、王丽华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陈民初字第8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一、解除原告包铁柱与被告XXX的绵羊承包合同;二、被告XXX于2014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包铁柱基础母羊100只、二岁羊40只、羔羊40只;三、被告王丽华对上述给付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被告XXX负担。法律文书生效后,二被告XXX、王丽华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包铁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3日、2015年3月2日分别向被执行人XXX、王丽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后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XXX应给付的标的物“羊”已灭失,2015年3月2日申请执行人包铁柱与被执行人XXX协商一致,同意灭失的标的物“羊”折价19万元,诉讼费1850元、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据申请执行人包铁柱与被执行人XXX协商折价,本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2015)陈执字第1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被执行人XXX赔偿申请执行人包铁柱190000元;二、被执行人王丽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1850元,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XXX负担,被执行人王丽华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XXX平房另案查封,工资收入另案冻结;其妻子工资收入另案冻结,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连带赔偿责任人王丽华除每月养老工资收入1814.14元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4月27日本院作出(2015)陈执字第15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自2015年4月份起,每月提取被执行人王丽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陈巴尔虎旗中央街营业所代发养老工资收入1000.00元(账号601974001200124230);二、共计提取192350.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除裁定每月提取被执行人王丽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陈巴尔虎旗中央街营业所代发养老工资收入1000.00元外,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陈民初字第8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桂花审 判 员  吕海君代理审判员  李春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包玉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