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昌执恢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卢林与徐文燕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林,徐文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昌执恢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卢林,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徐文燕,女,1977年6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洪,德昌县德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昌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文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徐文燕逾期后未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查明:2014年7月30日德昌县人民法院以(2014)德昌民保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对徐文燕所有的川WJ30**号东风起亚K5汽车予以扣押。执行中徐文燕自愿将川WJ30**东风起亚K5汽车壹辆以人民币120000.00元抵债给卢林。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徐文燕所有的川WJ30**东风起亚K5汽车壹辆解除扣押。二、徐文燕所有的川WJ30**东风起亚K5汽车壹辆以人民币120000.00元抵债给卢林。三、川WJ30**东风起亚K5汽车壹辆“车辆登记证”已遗失由卢林补办。四、限卢林按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该车过户手续。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选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光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