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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汉族,甘肃省岷县人,金昌师范学校学生。法定代理人于某某(系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之母),女,汉族,天津市人,中专文化,金川集团公司铁路运输公司工人。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甘肃省岷县人,中专文化,金川集团公司铁路运输公司工人。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月30日作出的(2013)金民一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1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交清拖欠申请执行人周某某2014年抚养费1000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民一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中关于“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014年抚养费1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弭善强审判员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 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