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一(民)调确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上海奉浦医院、胡文娟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文娟,上海奉浦医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调确字第14号申请人胡文娟,女,1994年3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申请人上海奉浦医院,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林锦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岩。申请人胡文娟与上海奉浦医院因医患纠纷,于2015年4月21日经上海市奉贤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上海奉浦医院于2015年4月21日前自愿赔偿申请人胡文娟医药费共计人民币800元;二、本次纠纷到此终结,双方再无任何争议和纠葛。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胡文娟、上海奉浦医院于2015年4月21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 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常贝贝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