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瑞商初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蔡兰妹与张仁盛、薛连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兰妹,张仁盛,薛连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1415号原告蔡兰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文清、阮再岳,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仁盛。被告薛连连。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兰妹与被告张仁盛、薛连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兰妹于2015年4月29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仁盛、薛连连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蔡兰妹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兰妹撤回对被告张仁盛、薛连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蔡兰妹负担(已交)。审判员  戴卫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学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