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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执行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李家银与黄家利、黄美琴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家银,黄家利,黄美琴,魏道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连执行字第914号申请执行人李家银,男,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被执行人黄家利,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被执行人黄美琴,女,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被执行人魏道钦,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李家银与被执行人黄家利、黄美琴、魏道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8日作出的(2013)连民初字第1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黄家利、黄美琴应向李家银还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和利息,及代垫诉讼费人民币5050元;魏道钦对黄美琴的上述债务,负共同偿还责任。李家银于2014年11越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令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经向房屋管理部门、金融系统、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等单位查询,暂无被执行人有房屋、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难以查找,又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信息、证据,同意案件延期执行。因此,本案的执行程序宜予以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2013)连民初字第1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易星执行员  何 晖执行员  陈乐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 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