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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旭东与许国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旭东,许国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1278号原告刘旭东,男,24岁,蒙古族,现住通辽市开鲁县。被告许国强,男,47岁,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旭东诉被告许国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旭东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旭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旭东撤回对被告许国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0元,由原告刘旭东负担。审判员  郑冰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征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