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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行监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黄太会、郑翠竹诉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诉案驳回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川行监字第31号黄太会、郑翠竹:你们因诉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绵行终字第44号行政判决,以被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你们请求公开的信息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给你们的回复中已明确城南街道办事处是拆迁补偿工作的实施主体单位,相关房屋拆迁补偿情况的资料均保存在该办事处,你们可与城南街道办事处联系进行查询。因此,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已履行了告知义务。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你们的诉讼请求,该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判决予以维持也是正确的。因此,你们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望你们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