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史军强与刘长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军强,刘长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史军强,男,汉族,居民。被申请人刘长安,男,汉族,农民。申请人史军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长安存放于丹凤县公安局公路巡逻民警大队商镇中队的陕HC06**号三轮汽车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自愿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史军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人民法院的判决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长安存放于丹凤县公安局公路巡逻民警大队商镇中队的陕HC06**号三轮汽车予以诉前保全,暂存于丹凤县公安局公路巡逻民警大队商镇中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玉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红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