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3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范某甲与范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甲,范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3262号原告范某甲。委托代理人刘刚,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乙。委托代理人周超,系即墨蓝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范某甲与被告范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房屋拆迁引发的纠纷,因涉案房屋已经被拆除,该房屋的拆迁权益尚未确定,因此本案诉讼标的不明确,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某甲对被告范某乙的起诉。诉讼费2733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妙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