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7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汪东升与北京力子格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东升,北京力子格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7320号原告汪东升,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被告北京力子格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南街第三村西里A16号。法定代表人王瑞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东升与被告北京力子格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汪东升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东升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东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汪东升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海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冉秀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