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州执字第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湖北力智消防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冈市天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力智消防有限责任公司,黄冈市天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州执字第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力智消防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申普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冈市天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开先,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黄州民初字第008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予以冻结、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冈市天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一十三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裴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祁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