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陶闯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陶闯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140号罪犯陶闯,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31日作出(1999)渝高法刑终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已积极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2年8月6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渝高法刑执字第24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11月2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渝高法刑执字第45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7年4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渝五中刑执字第21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09年5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20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1年8月1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3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3年8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8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至2015年6月2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陶闯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陶闯,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二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陶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闯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