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库民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杨建军与曲艺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军,曲艺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627号原告杨建军,男,汉族,1972年6月12日出生,山东省胶县人,保险公司员工,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赵贝、杨楚庸,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艺,男,汉族,1985年12月15日出生,河北省保定市人,库尔勒市美易达汽车用品商业业主,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军诉被告曲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军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军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付原告25元审 判 长 刘  福  江审 判 员 亚生江·吐尔逊人民陪审员 王  雪  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