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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1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1540号原告: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定远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士华,该行永康清收中心负责人。被告:陈虎。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梦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