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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商)初字第5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北京丽泽创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张晖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丽泽创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晖,金璐娜,万方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商)初字第5857号原告北京丽泽创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418XXXX),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77号。法定代表人关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尊思,北京市天伦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晖,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被告金璐娜,女,1973年7月8日出生。被告万方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261XXXX),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号东域大厦A座3202室。法定代表人张晖,董事长。被告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860XXXX),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28号英特公寓B座2层208室。法定代表人白晓东,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丽泽创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泽公司)与被告张晖、金璐娜、万方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公司)、被告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朔天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万方公司、被告朔天公司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万方公司认为: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丰台区,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故本院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万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被告朔天公司认为:依据《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案由为保证合同纠纷,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故本院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案件移送到担保人住所地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丽泽公司分别与万方公司、朔天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均约定的“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一)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该“甲方”均为丽泽公司,丽泽公司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万方公司、朔天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万方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金 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