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知民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倪满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倪满春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知民初字第00064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荣水,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满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倪满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林 森代理审判员 胡兴瑞人民陪审员 陈蓉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浦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