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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知民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倪满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倪满春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知民初字第00064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荣水,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满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倪满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林 森代理审判员  胡兴瑞人民陪审员  陈蓉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浦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