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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1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吴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639号原告吴某。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其余由本院退回。审 判 长  李恒轩代理审判员  韩艳梅人民陪审员  李 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彦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