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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区民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宋江兵与杨超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江兵,杨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保字第00016号申请人宋江兵。被申请人杨超。申请人宋江兵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称,被申请人杨超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别于2015年1月29日、1月30日分别向申请人借款98000元、63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到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讨,被申请人均以各种理由推拖不还。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杨超所有的位于荆州区郢都路18号第36栋4门3层8室的房屋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于161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江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超所有的位于荆州区郢都路18号第36栋4门3层8室的房屋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于161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本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