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郑晓静与吴江亚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晓静,吴江亚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305号原告郑晓静。被告吴江亚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464103-7,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临沪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郑坚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晓静与被告吴江亚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晓静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江亚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晓静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江亚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晓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郑晓静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媛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丹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