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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4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上海南汇团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章成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南汇团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成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4228号原告上海南汇团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根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林甫。委托代理人金国忠。被告章成龙。原告上海南汇团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章成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自2013年4月起至2014年12月止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3,154元。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上海南汇团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南汇团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姚利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春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