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民二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葛庭昆与珠海市昊大实业有限公司斗门分公司、杨华南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庭昆,珠海市昊大实业有限公司斗门分公司,杨华南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二初字第194号原告葛庭昆,男,193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被告珠海市昊大实业有限公司斗门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陈芝文。被告杨华南,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庭昆诉被告珠海市昊大实业有限公司斗门分公司、杨华南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庭昆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庭昆自愿撤回对被告珠海市昊大实业有限公司斗门分公司、杨华南的起诉,属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庭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8元,由原告葛庭昆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蕾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远程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的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