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执民字第2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胡志勇与永康市华优门业有限公司、陈雄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志勇,永康市华优门业有限公司,陈雄,郎晴云,陈金钢,林贤惠,陈德才,郎灵伟,永康市旺来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2230号申请执行人:胡志勇。被执行人:永康市华优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雄。被执行人:陈雄,。被执行人:郎晴云,。被执行人:陈金钢,。被执行人:林贤惠。被执行人:陈德才,。被执行人:郎灵伟。被执行人:永康市旺来工艺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胡志勇与被执行人永康市华优门业有限公司、陈雄、郎晴云、陈金钢、林贤惠、陈德才、郎灵伟、永康市旺来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制作的(2014)金永商初字第26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223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李昌林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华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