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执仲字第0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亚妹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妹,西安浐灞生态区泰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仲字第00049-2号申请执行人李亚妹,女,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东童村**号。被执行人西安浐灞生态区泰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国际青少年永久文化活动中心三楼。法定代表人薛殿平,该公司总经理。李亚妹与西安浐灞生态区泰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4)第103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浐灞生态区泰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亚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投资款、违约金、仲裁费及利息共计529779元。本院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西安浐灞生态区泰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申请人李亚妹支付���上述费用及利息共计529779元,故申请执行人李亚妹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4)第103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进民代理审判员 吴建平代理审判员 高甲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丁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