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法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赤峰宝源担保公司诉张兴涛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宝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邓晓丽,张兴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宝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银河街中段中宝华庭三楼东侧。法定代表人王炜星,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邓晓丽,女,1977年10月19日出生,蒙古族,教师.被申请执行人张兴涛,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元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邓晓丽、张兴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邓晓丽、张兴涛至今未履行义务。后经申请人提供线索发现被执行人邓晓丽单位有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自2015年5月份开始,扣留被执行人邓晓丽在建行元宝山支行的工资及工资卡予以查封(卡号:622188XXX180990930)。直至扣够壹拾叁万柒仟柒佰元整(¥137700.00元)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忠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