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东执字第003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盐城市吉义物资有限公司与盐城市白牡丹印染色织有限公司、盐城市三人行纱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亭东执字第00381-2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吉义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登军,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市白牡丹印染色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慧,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市三人行纱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秀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吉义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白牡丹印染色织有限公司、盐城市三人行纱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2014)亭东商初字第000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载明:一、被告盐城市三人行纱线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前给付原告盐城市吉义物资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97606.6元。二、被告盐城市白牡丹印染色织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现存于被告盐城市白牡丹印染色织有限公司的设备(详见附件清单)在变卖时所得价款优先支付被告盐城市三人行纱线有限公司欠原告盐城市吉义物资有限公司的货款。案件受理费2130,诉讼保全费1570元,合计3700元,由原告盐城市吉义物资有限公司承担1850元,由被告盐城市三人行纱线有限公司承担185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全力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并限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一直未有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东执字第003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东生执 行 员 郑春水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