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李执字第2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青岛林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管蕴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林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蕴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269-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林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义航,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宁,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晓妮,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管蕴炜。申请执行人青岛林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管蕴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4)李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本金2516.5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已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案款至本院,并发还于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李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英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