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鲁珊珊诉威康健身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珊珊,威康健身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7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鲁珊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康健身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上诉人鲁珊珊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0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鲁珊珊以双方达成和解,其自身权益已得到有效维护为由,于2015年4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鲁珊珊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上诉人鲁珊珊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鲁珊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 珏审 判 员 岑佳欣代理审判员 潘春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