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谭志林与许凤辉、承德宽丰铁丰矿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志林,许凤辉,承德铁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625号原告谭志林被告许凤辉被告承德铁丰矿业有限公司(承德宽丰铁丰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俊胤,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志林与被告许凤辉、承德铁丰矿业有限公司(承德宽丰铁丰矿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志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1元,减半收取1065.5元,由原告谭志林负担。审判员 徐建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佰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