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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城法执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梁楚为与霍伟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楚为,霍伟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执字第143-2号申请执行人梁楚为,男,汉族,1970年5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霍伟全,男,汉族,1964年7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现住云浮市云城区。申请执行人梁楚为与被执行人霍伟全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城法河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日13日作出(2015)年云城法执字第143-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霍伟全在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天河支行所开设的账户(账号:6222002020100492610)的存款予以查封。至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案的义务。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霍伟全在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天河支行所开设的账户(账号:622200202010049****)的存款人民币30026元划拨到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用于清偿债务。二、划拨后,对被执行人霍伟全在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天河支行所开设的账户(账号:5000000000004403****)的存款在人民币80000元范围内继续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培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