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4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张树芝与被告马敬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芝,马敬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4060号原告张树芝。被告马敬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芝与被告马敬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树芝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马敬辉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房产一套,并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金水区福彩路房产及位于金水区纬二路房产两套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树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马敬辉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房产一套。二、查封张树芝名下位于金水区福彩路房产及位于金水区纬二路房产两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启昱代理审判员 许朝军人民陪审员 李国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盛梦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