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法执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忠闫兴宇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闫兴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桃法执字第98-4号申请执行人张忠,男,汉族,个体,现住本市。被执行人闫兴宇,男,汉族,系茄子河行政执法局公务员,现住本市。本院作出的(2014)桃商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忠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履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桃商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震宇执行员 管 颖执行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