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民初字第1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谢春生与林光明、林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春生,林光明,林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1760号原告谢春生,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光明,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光华,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春生与被告林光明、林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春生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春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春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5元,由原告谢春生承担。审判员 许代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雪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