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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民初字第1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谢春生与林光明、林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春生,林光明,林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1760号原告谢春生,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光明,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光华,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春生与被告林光明、林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春生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春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春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5元,由原告谢春生承担。审判员  许代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雪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