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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一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368号原告:张某。被告:邓某。张某诉邓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何方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农振勇原告:张某,女,1981年12月5日生,壮族,现住广西靖西县龙邦镇界邦村那弄屯。被告:邓某,男,1983年7月16日生,壮族,现住广西靖西县龙邦镇界邦村那弄屯。法定代表人:XXX。张某诉邓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长XXX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农振勇 来自